1.是否可以要回
张某发现自己的手表坏了,认为没有修的价值,便将其扔进了垃圾箱。
恰好邻居方某从此路过,并将张某扔掉的手表捡回。方某将手表捡回后到手表维修处修好后自己使用。
张某知道后,便向方某索要,并称自己当时不知表还能修好才将其扔掉,现在后悔了。方某不同意。
张某的主张成立吗?律师说法张某的主张不成立。 因为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意思表示的范围。
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,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。也就是说,张某将手表扔进垃圾箱,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定其行为是表示他不要这块手表了,符合默示意思表示形式中的推定,所以张某自完成这一行为时,便丧失了对于该手表的所有权,不能再向拾到者索回。
法条链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。
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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